一、微型企業的定義
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、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、產品和服務類型單一、經營規模小的企業組織。它具有成本低、就業彈性大、見效快的特點。我市支持的微型企業主要是指員工(包括投資者)不超過20人,企業家投資不超過10萬元的企業。
二、支持微型企業創業的對象
支持微型企業創業的對象是國家政策匯聚的“九類人群”,包括:
(一)高等學校、中等學校畢業的。
(二)下崗失業人員。
(三)返鄉農民工。
(四)“農轉非”的人員。
(五)三峽庫區移民。
(六)殘疾人。
(七)城鄉退役軍人。
(八)文化創意人才。
(九)信息技術人員。
三、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支持的要求
申請微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有本市戶口(包括集體戶口)的;
(二)屬于“九類人”;
(三)有創業能力的;
(四)沒有經營企業;
(五)屬于“九類”人員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得低于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50%;
(六)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。
四、 申請人須提交的資料
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,應當向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微型企業創業的應用;
(二)身份證明;
(三)戶籍登記簿;
(四)居留證件;
(五)屬于“九類人”的證據材料;
(六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居住地點與身份證件或者戶籍簿載明的地址相同的,申請人不得提交居留證件。